被保人: 0岁 男
侧重险种: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推荐理由:人生无处风险不在,人人必备
意外医疗保险金
10000
住院医疗保险金
5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9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与际支出的合理且必 要的医疗费中超过人民币8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 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50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 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合 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如下保险 责任: (1) 如果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 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 偿,我们按如下公式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提供的比例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如果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 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 (前述各项补偿以下均称为“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给付比例+20%) 如果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内发生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按合同约定在本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合 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120种重疾,确诊给付,一次性赔付100%保额,赔付后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0 | 60种轻症,给付5次,每次按30%基本保额,独立保额 |
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 | 1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等待期后非 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发生的交通费用向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一百元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 为限 |
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 接受治疗期间与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向其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不能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5种特定疾病,在重大疾病给付基础上额外给付100%保额 |
身故和高残保险金 | 300000 | 未满18岁,按累计已交保费给付;已满18岁,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未满18岁,按累计已交保费给付;已满18岁,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300000 | 确诊轻症可免交后期保费。 |
特定肿瘤切除手术保险金 | 60000 | 对应器官特定肿瘤切除提供不同比例的保障,肺脏、肝脏、胰脏、肾脏、膀胱、输尿管、睾丸特定肿瘤切除术赔付基本保额的10%;食道、胃、小肠、大肠、乳房特定肿瘤切除术赔付基本保额的5%;脊髓、心脏特定肿瘤切除术赔付基本保额的20%。 |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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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9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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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90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
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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